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教基一厅函[2012]6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中小学
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印发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涌现出了一大批心理健康教育的典型。为进一步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教育部组织评选出了首批20个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附后)。希望示范区能珍惜荣誉,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深入探索,在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普及和改革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广大中小学校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要求,提高认识,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河西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晋中市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吉林省长春市
上海市黄浦区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安徽省淮南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河南省鹤壁市
湖北省武汉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四川省成都市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